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海南农信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激发基金会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海南农信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员工,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待遇均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薪酬分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主要依据岗位价值、个人能力和考核成绩,并适当参考海口市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和公益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生活费用与物价水平等要素综合确定。基金会于每年年初参考当地消费物价水平对工资标准进行一次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员工薪酬管理决策机构为基金会理事会,执行机构为综合部。原则上每月20日前发放当月工资。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础工资:参照海口市职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各类政策性补贴制度确定,基础工资调整幅度将随政府有关文件进行相应调整。
(二)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三)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四)职称津贴:国家认可的中、高级职称给予相应补贴,中级职称每月补贴300元,高级职称每月补贴600元。
(五)工龄津贴;根据员工在基金会工作年限核定,50元/年/月。
(六)学历津贴:双学士学位本科、研究生(须有双证,即毕业证、硕士及以上学位证)600元/月;全日制本科400元/月、自考本科200元/月,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100元/月。
(七)高温津贴:根据海南省天气特点给予员工300元/月的降温补贴,每年4-11月发放。
(八)年底双薪:员工年底享受第13个月工资待遇。
(九)公休补贴:员工没有申请公休,按国家规定发放公休补贴。
(十)伙食补贴:440元/月。
第六条 下列款项由本基金会在其工资中代为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应代扣的款项。
第七条 工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职称津贴、工龄津贴、学历津贴、高温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于当月20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根据年终绩效考核情况,于次年年初发放。
(四)年底第13个月工资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于春节前发放。
第八条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秘书长可以对工资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调整。
第九条 工资标准:
(一)本基金会职务分为六级: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副经理、主管、专员。工作人员根据职务确定其工资标准,详见下表:
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工资结构 职务等级 | 基础工资 | 职务工资 | 交通补贴 | 通讯补贴 | 伙食补贴 | 合计 |
秘书长 | 1430 | 7500 | 1690 | 600 | 440 | 11660 |
副秘书长 | 1430 | 6500 | 1690 | 500 | 440 | 10560 |
经理 | 1430 | 5500 | 1040 | 400 | 440 | 8810 |
副经理 | 1430 | 4500 | 1040 | 300 | 440 | 7710 |
主管 | 1430 | 3500 | 500 | 200 | 440 | 6070 |
专员 | 1430 | 3000 | 500 | 100 | 440 | 5470 |
(二)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每月补贴5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年年初统一调整一次。
(三)交通补贴按月足额发放。工作人员在基金会所在地以外地区处理基金会事务所发生的交通费,按规定另行办理报销手续。
(四)通讯补贴包括工作人员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通讯费、无线上网费等费用,按月足额发放。
(五)高温津贴于每年4—10月发放,发放标准执行海南省相关规定。
(六)工作人员在本基金会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领取一份工资。
(七)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薪酬按同职位人员工资的80%发放。
(八)工资与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挂钩,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实发工资=月工资*(月计酬天数21.75天-月缺勤天数)/21.75天。工作人员出勤管理制度另行通知。
(九)以上工资标准适用于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按规定领取高温补贴及伙食补贴。
(一)绩效工资是指基金会根据年度慈善公益工作完成情况,本着突出贡献、勤俭节约的原则,由秘书长根据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组织拟定年终绩效发放方案,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发放的工资。
(二)绩效工资的考核公式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基数*考核分数/100。考核分数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0分。
季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视为工作人员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职务人员的工作量,秘书长可以调整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年底考核平均分数低于60分,视为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或调整职务仍不能胜任工作,秘书长可以根据规定解除与该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进行绩效考核,不发放绩效工资。
未参加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年度考核情况,在次年初一次性发放。
对基金会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基金会予以重奖,上不封顶,由秘书长拟定奖励方案,报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工作人员辞职、擅自离职或与本基金会解除劳动合同的,当年度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险统筹。
第十二条 兼职人员可以按月报销通讯费用和交通费用,具体对象包括兼职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经理、副经理、主管和专员。
兼职人员的职务补贴标准和交通费用报销标准由秘书长根据其兼任岗位的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拟定,报理事长同意后执行。秘书长如属理事会成员,也可按理事标准发放或报销。
交通费用报销标准详见下表:
| 交通费用报销标准 | |||||
1档 | 2档 | 3档 | ||||
理事长(A级) | 5000 | 6000 | 7000 | |||
副理事长(B级) | 4000 | 5000 | 6000 | |||
理事(C级) | 3000 | 4000 | 5000 | |||
秘书长(D级) | 2000 | 3000 | 4000 | |||
副秘书长(E级) | 1500 | 2000 | 2500 | |||
经理(F级) | 1000 | 1200 | 1500 | |||
副经理(G级) | 500 | 800 | 1000 | |||
主管(H级) | 400 | |||||
专员(I级) | 400 |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不配置工作人员专用车辆,相关人员使用私人车辆办理公务,基金会予以报销相应的交通及车辆维修等费用,报销人据票在限额内如实报销。基金会司机因公带车出差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按月报销出差补贴,报销标准为100元/天。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订由本基金会综合部负责,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