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为加强对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的管理,确保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规范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  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是指遵照基金会设立宗旨,在探索农村社会管理新模式、发起设立各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发展农村教育和医疗事业、资助农村紧急灾害救助等方面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  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以海南省农村信用地方政府的银行、农民自己的银理念为指导,立足三农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  基金会项目活动部负责对慈善公益项目进行规划、策划、组织、管理。

(一)制订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策划、实施慈善公益项目,跟踪、检查项目开展,开展项目总结评估。

第五  项目策划。慈善活动部应根据基金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策划慈善公益项目并提出《项目建议书》。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进度计划、预期成果和可行性分析等。

第六  项目审批。慈善活动部会同财务部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经秘书长同意,报理事长审核,经理事会审批后成为预算内项目。

遇突发情况,需要开展预算外慈善公益项目,由慈善活动部提出《项目建议书》,提交秘书长同意,报理事长审核,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需要召开理事会审议。

第七  项目协议。为使项目规范有序地开展,除自主开展项目外,应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协议由慈善活动部拟定,经基金会财务部和综合部会签后,提交秘书长审核,并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签署相关协议。

采取捐赠方式开展的的慈善公益项目,须与受赠方订立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对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做出明确约定。

第八  项目开展。为保证项目顺利有序开展,慈善活动部应制定项目计划及目标,若为长期项目则需分解成年度计划及目标。项目开展过程中,应按半年度、年度提交项目报告。

发起设立农联会等公益性实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开展。如省委省政府提出设立要求,可特事特办。

第九  项目总结评估。项目结束后,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情况总结评估、项目效果总结评估、项目资金使用总结评估、外部专家(单位)评估意见、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十  项目监督。基金会应向登记部门和项目捐赠人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年度项目报告。同时接受登记部门和基金捐赠人的监督。

第十一  突发性项目管理。突发性项目经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后,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签署协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突发性项目结束后,慈善活动部应向理事长、理事会递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慈善活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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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1-09-22 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