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规范、有序、高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基金会设立宗旨且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公益慈善项目的立项、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1.审议、批准基金会项目战略规划及其调整的动议;
2.审议、批准《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3.审议、批准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基金会年度公益慈善项目计划。
第五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的日常领导机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1.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项目战略规划及其调整动议的前期准备,负责落实项目发展战略;
2.审批项目的立项、实施、调整、中止、结项;
3.组织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加强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5.安排、监督和指导慈善活动部的工作;
6.分析、研究和解决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秘书处通过理事长办公会、每周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慈善活动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在秘书处的领导下,按照基金会发展战略,对项目进行具体的规划、策划和设计;
2.负责拟订和落实项目发展规划、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项目的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4.按照项目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录入项目信息;
5.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项目信息。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策划
第八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处会同慈善活动部组织制订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规划和策划。
第九条 在秘书处的领导下,慈善活动部按照基金会发展战略,对公益慈善项目进行具体的规划、策划和设计;拟订项目实施方案;拟订和落实项目发展规划、基金会年度项目计划;并跟踪、监督项目开展,完成项目总结。
第四章 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十条 基金会所立公益慈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会的设立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的立项范围为:
1.扶贫济困,帮扶农村贫困、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
2.助力乡村振兴,资助农村地区开展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建设;
3.资助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4.资助农村教育和医疗事业;
5.资助紧急灾害救助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6.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其他公益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团体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等活动;
7.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批准的其它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二条 慈善活动部会同财务部于每年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慈善项目计划及预算,由秘书长复核并经理事长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年度预算内项目。
第五章 突发性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遇突发情况,需开展年度预算外项目的,根据项目立项和审批流程,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审批权限经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后,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签订协议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突发性年度预算外项目结束后,慈善活动部应及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章 项目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采取合作或委托或采购等方式开展的项目,须与对方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款项来源、合同内容、合同金额、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对资金的支付、使用、监督等做出明确约定。项目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若有需要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采取捐赠方式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与捐赠方和受赠方订立项目捐赠协议的,应明确款项来源、捐赠金额、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对捐赠资金的用途、拨付、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约定。捐赠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若有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和项目捐赠协议由慈善活动部拟定,经基金会财务部和综合部会签后,提交秘书处审核,并由秘书处报理事长审批同意后,签署相关协议。
第七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为确保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规范、有序、高效实施,项目立项后,慈善活动部应制定项目计划及目标。若为长期项目则需分解成年度计划及目标,项目开展过程中,应按年度提交项目报告。
第二十条 所有公益慈善项目均要单独设立资金台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及时拨付到被资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救助类公益慈善项目必须坚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项目总结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慈善活动部应及时形成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情况、项目效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若为跨年度的长期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总结。
第九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基金会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计划、上年度项目总结报告、重大公益慈善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等。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捐赠人监督。基金会应向项目捐赠人报送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内部监督。基金会需加强项目的跟踪、监督和管理,慈善活动部要以线上或线下回访、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六条 社会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基金会需在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及基金会的自有平台及时向公众披露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章 项目中止和结项
第二十七条 在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基金会有权中止或终止项目:
1.捐赠方或受赠方出现违约行为;
2.因国家政策、捐赠市场和项目受益人需求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无法继续推进项目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4.捐赠人或受赠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借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正当活动,损害基金会名誉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是否中止或终止,以及项目的中止(终止)提案须由慈善活动部草拟,报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慈善活动部既要做好中止(终止)项目已完成板块的《项目结项报告》,也要做好中止(终止)项目的善后管理工作。项目中止(终止)涉及的人员调整、资金决算等,由慈善活动部与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中止(终止)方案、做出中止(终止)项目决策的相关会议文件必须作为项目档案保存。
第三十条 项目终止前,基金会需与捐赠方协商在确保受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项目剩余善款或物资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各项工作完成后,基金会可以通过自有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慈善活动部应及时办理清算手续,项目进入终止和结项阶段,并形成《项目结项报告》。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项各项工作完成后,基金会可以通过自有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一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慈善活动部负责整理、归档、管理及保存;项目合同(捐赠协议)、捐赠收据等财务相关档案,需同时交由财务部和综合部存档、管理及保存。
第三十五条 项目档案要坚持一项一档,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
第三十六条 项目资料归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和审批材料、受赠对象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调研报告、提案和决议、项目合同(捐赠协议)、捐赠收据或签收凭证、项目验收材料、项目审计材料等相关的文字、影像、实物资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档案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档案由慈善活动部归档和保存。电子版档案需分别存放在各部门负责人办公电脑和项目移动硬盘。
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对借出的项目档案要及时催还,以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对项目调研、立项、审批、实施、验收、总结等全流程的档案管理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二章 项目的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金会应在民政部门指定平台及自有平台及时向公众披露项目信息。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的公益慈善项目受法律保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项目资金。严格禁止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