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为切实加强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流程,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将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  信息公布应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询或者复制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的信息;

(二)基金会年度报告。

第五  基金会在每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基金会开展慈善公益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慈善公益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  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可能或已经对基金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含基金会网站)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区域。公布的信息内容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  综合部为信息汇总、审核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对信息进行汇总并审核把关;对信息公布数据库及有关信息档案进行维护管理;接待公众对公布信息的咨询及反馈。

第十一  各委员会和部门(以下简称单位)为信息采集、管理、上报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纳入信息公布范畴的相关信息;负责收集新闻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十二  公布信息由各单位填写《基金会信息公布审批单》,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报综合部,综合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定。重要信息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  综合部对经批准后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后通过适当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  信息公布资料(文件)主要包括信息文稿、图片、光盘、录像带、录音带及审批文件。

第十五  信息公布资料(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需向海外公布,文件采用相应的语言文本。

第十六  对外公布信息的电子版、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等由基金会综合部采用不同信息载体存档管理并提供借阅查询服务。

第十七  对外公布的信息如为涉密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  未经履行规定的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公布基金会信息,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事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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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1-09-2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