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基金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及组织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基金会建立的自有平台等渠道,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益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四)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基金会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基金会可以免予公开。

基金会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第十条 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基金会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部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基金会需要对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七条 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九条 免予公开的内容: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等权利人要求不予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四)涉及基金会秘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的;

(五)在基金会信息公开能力范围之外的。

 

第二十条 基金会以民政部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基金会自有平台及民政部门指定的第三方筹募平台为主要信息公开媒体。其中,通过民政部门指定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信息,需按照民政部相关要求执行;通过基金会自有平台公开信息,需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自有平台主要作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开基金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业务信息、组织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信息等内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开展慈善宣传,弘扬慈善文化,培育慈善意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自有平台的开发、维护及信息更新,由慈善活动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根据职责类属提供相关内容,慈善活动部负责各类信息的编排、上传及更新,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技术支持与保障如有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自有平台慈善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容应符合基金会宗旨。

 

第二十四条 为及时准确地发布基金会的信息,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主动、及时向公众介绍基金会工作,切实增强基金会工作透明度,积极稳妥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基金会社会影响力。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基金会新闻发言人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慈善新闻、接受媒体采访;其他人员经理事长或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代表基金会对外发布慈善新闻、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五条 慈善新闻发布工作,坚持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慈善新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布资料(文件)主要包括信息文稿、图片、音频、视频及审批文件。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布资料(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需向海外公布,文件采用相应的语言文本。

 

第二十八条 对外公布信息的电子版、纸质资料、影像资料等由综合部采用不同信息载体存档管理并提供借阅查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慈善新闻发布是信息公开和慈善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基金会要充分发挥慈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未经履行规定的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基金会信息和慈善新闻,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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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1-09-2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