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货币资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分工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条 所有货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只能由出纳进行,禁止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基金会的现金和支票。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严格履行货币资金审批流程。凡涉及货币资金的业务,相关经办人、负责人和管理决策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办理;对于特殊事项和意外应急事项需临时收付现金的,须取得审批程序中规定的人员同意后先予以办理,事后及时补办手续。禁止未经授权操作货币资金,禁止超越审批权限批复资金。

 

第三章 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七条 支付申请:用款部门向外支付款项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并附经济合同原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基金会实施的分级授权审批规定,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予以拒绝。
第九条 支付复核:会计对经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的内容为:
1.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
2.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
3.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4.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
5.是否有借款长期未销账的情况等。
第十条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复核的支付申请再次对资金及其他单据进行核对,对有异议的情况可退回经办人处,最终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货币资金支付,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各种劳务报酬。
(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包括保健津贴、抚恤金、丧葬费、探亲费、困难补助等;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其他对个人的现金支出等;
(六)确实需要现金的其他支出。例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方便而必须使用的现金。
第十三条 凡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说明理由,并由财务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一)非基金会职工一律不得借用现金。
(二)基金会各部门超过一万元的现金借款、报账支付,需提前一天预约。
(三)对于现金的收入,出纳人员必须当面点清数额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当面没有履行点验手续而事后发现短缺或假币的,由出纳负责;对于现金的支出,收款人必须当面点清款项并验明货币的真假,否则,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短款或假币,财务部门及出纳人员对此不负责任。出纳收取现金时应开具收款凭证,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出纳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四)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为1万元。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
(五)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注明用途和金额等,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取。
(六)对保险箱的密码要绝对保密,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七)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账户,由出纳人员逐笔按顺序登记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
(八)出纳应定期、不定期地对现金进行盘存,并编制现金盘点表。会计应对现金盘点进行监盘和不定期的抽盘,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由单位领导依法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做好交接手续。须填制“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移交清册”,写明库存现金数额及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交接双方在监交人的监督下清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在现金日记账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移交人印章。交接完毕,应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共同在移交清册上签字后存档一份,移交人、接收人各执一份。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使用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或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七条 账户的使用:
(一)基金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二)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开立。
(三)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能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
(四)严格支票管理,财务人员不得签发无日期、无抬头、无用途、无限定金额的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五)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实际发生业务逐笔登记。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业务时,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开具票据,支付票据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报销人)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详情并由分管财务的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条 会计应按月及时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及时清理未达账项;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基金会货币资金损失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赔偿。

 

第六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包括:支付宝存款、淘宝存款、财付通存款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其他货币资金分类明细账,以反映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加、减少、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与各平台进行对账,确保月末账面余额与各平台余额核对相符。

 

第七章 外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外币业务发生时应逐笔登记。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第二十六条 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当日的即期汇率。

 

第八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第二十八条 银行票据由专人负责购买并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购买银行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查看票据是否完整无损,编号是否连续,如有问题当场更换。领用票据应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条 经办人对领出的票据应妥善保管,如遗失,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基金会负责人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如挂失前,银行已支付,造成的损失或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一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需与接替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应在交接清册上注明交接空白票据种类、编号,由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字后分别保管。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财务负责人不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由基金会秘书长不定期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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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1-09-22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