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处置;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购置、建造、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他方式等。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须说明拟购设备的名称、型号、经费预算等),5000元(含)以下资产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审批后由综合部统一购置,5000元以上资产报理事长审批后由综合部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综合部协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综合部是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验收、登记、监管、调配、维修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数量核算;
(二)财务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督检查;
(三)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四)固定资产取得后,综合部应协同相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综合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台帐,办理入库及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五)综合部应将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数量核算,对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在固定资产实物上贴上相应的反映固定资产名称、类型、编号、型号规格、使用部门、开始使用年月等信息的标签。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报废、出售、置换等。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综合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提出意见并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存一份,作为减少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其他两份分别作为综合部和使用部门注销“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信息标签”的依据。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后的残值,一律按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要求纳入财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配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员工离职时,应向综合部办理使用财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和监管。基金会固定资产每年至少清查一次,若无特殊情况,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在年终时共同组织进行。清查结果盘亏的,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基金会审批程序报批,属个人责任的按相关规定赔偿;清查结果盘盈的,按基金会审批程序报批后处理。综合部负责人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固定资产台帐,了解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分管领导可随时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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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21-09-22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