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公益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和《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对限定性收人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六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部协助捐赠人、受助人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报基金会慈善活动部审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基金会慈善活动部协助受助人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助人负责制定该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表》。
第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一、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基金会慈善活动部负责提交《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立项提案,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各项捐赠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基金会对其使用行使监督权利。基金会应单独建账,由基金会财务部按项目独立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发票、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由基金会独立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一)由基金会直接执行的捐赠项目,在使用时由基金会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二)执行单位在基金会及基金会以外的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由基金会财务部划转至对应执行单位的财务账户进行使用。在基金会财务部的监管下,由执行单位的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对已经通过理事会审批予以立项的捐赠项目按照限定性基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进入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资金,可以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提取标准为捐赠额度的0%一10%。
第五章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资金的审批按以下办法执行:
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理事长签批后执行(特殊指定项目审批除外)。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部门、基金会秘书处、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包括收入、支出、结余)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