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中文名称:海南惠农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海南省区域内的公益性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党的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本单位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本基金会的宗旨:致力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力三农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无偿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20号岭南大厦302房。邮政编码:5702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赠与政府资助;

(二)扶贫济困,帮扶农村贫困、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

(三)资助农业生产及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四)发展农村教育和医疗事业;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批准后资助传统古村落及传统民俗、传统文化的修护与保护;

(六)资助农村紧急灾害救助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七)举办其他公益性实体;

(八)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九)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其他公益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团 体开展公益项目等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 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慈善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 益责任意识;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能够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七)相互间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中任职;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本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审议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审议本基金会年度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研究决定设立公益性实体、资助对象及金额;

5、监督执行本理事会各项决议,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询;

6、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7、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8、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事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2.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3.为基金会介绍资源;

4.对任职期间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两年内存续;

5.积极拓展慈善宣传活动;

6.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一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立日常办公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专职理事的聘用及待遇;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秘书长办公会议,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委员会、部门和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委员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秘书处日常办公机构人员和各委员会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待遇;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扶贫济困,帮扶农村贫困、残疾、孤寡等弱势群体;    

(二)资助农业生产及农村特色产业发展,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三)发展农村教育和医疗事业;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批准后资助传统古村落及传统民俗、传统文化的修护与保护;

(五)资助农村紧急灾害救助以及灾后恢复与重建;

(六)举办其他公益性实体;

(七)实现慈善基金保值增值;

(八)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其他公益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团体开展公益项目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预计投资金额人民币100万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 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务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 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一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五十二条 项目资产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 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三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